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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公示2024年度年报的企业、******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决定的公告
经查,******公司等560户企业、**市**区******社等29******社于2024年12月31日前成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上述企业、******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截至2024年6月30日,上述企业、******社未按规定公示2024年度报告。现我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将上述企业、******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具体****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阅。
如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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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