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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至宪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市**南路33-1****广场第14层1448房转移房地一体登记业务,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对下列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公告作废。
土地分割证明:
| 2025-07-04 10:47 |
| 土地分割证号 | ****02391 |
| 权利人 | **晓****公司 |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宗地代码 | 460****03001GB02572 |
| 不动产坐落 | **市**区**南路33-1号 |
| 备注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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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陈起驹,联系地址:**市**区**公园路1****中心****服务大厅,联系电话:****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