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嘉海政复〔2024〕141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政府。 申请人刘某因不服浙(2018)**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同年6月7****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一是依法撤销浙(2018)**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号;二是依法认定浙(2018)**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号审批行为违法并给予赔偿损失。 经审查,2003年5月刘某与徐某良登记结婚。2024年4月6日刘某迁入斜桥镇三联村许屋上**号(庄某荣户),2017年8月刘某与徐某良协议离婚。2018年9月20日,****颁发浙(2018)**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包方权全称:**市斜桥镇********社(**组),承包方代表:庄某荣,承包期限: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庄某荣、徐某仙、徐某良、刘某、徐某2、徐某1)。2022年3月2日,经******委员会、******委员会调解,刘某与徐某2从庄某荣户内共分的1.54亩土地,并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编号:****)。2023年4月23日,庄某荣户办理了**户籍分户,分为徐某1户(家庭成员庄某荣、徐某仙、徐某良共4人)与刘某户(家庭成员徐某2共2人)两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即“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该法第二十四条即“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即“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变更:(一)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以及《****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终止程序的通知》所明确的“农户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村****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部门分别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通过核对的,****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归户表签字确认后,发包方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材料,****政府****办事处****管理部门核对……核对通过后,****办事处)、****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发包方报送的相关材料,指导承包合同当事人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或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相关材料由发包方存档,****政府****办事处****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可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签订承包合同为前提,对于承包合同的变更需要经过农户提出申请,材料核对、调查,合同签订、备案和存档等程序。本案中,2018年确权登记时因原庄某荣户尚未分成两户,按原承包关系进行登记并无不当。申请人在因离异等原因分户后,未向发包方提出农户承包合同变更申请,而是以申请行政复议方式要求撤销2018年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程序、方式均不符合上述规定。且因**市机构改革,现由****规划局负责辖区内自然**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政府亦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4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