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地块位于**市大洋镇**路22号,该项目地块四至范围:东面****处理厂加药间,南面隔墙为****办公大楼,西面隔墙为****预混剂车间,北面隔墙为绿化带,用地面积252m2(****),地块中心经纬度E 119.507256°,N 29.447171°。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山地;1976年,****(原名******公司)建立,当时调查地块内为****252㎡地块厂区内空地;2012年,******处理厂入驻该空地并建设市政污水处理设施,目前现状为******处理厂部分功能区域,运营至今。根据《**市大洋镇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政府,2015年)获悉,该地块规划用途为一类工业用地(M1),用地类型为第二类用地。依据《****生态环境厅******厅关于印发的通知》(2024年8月29日),本地块属于“2019年1月1日曾存在“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且生产经营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乙类地块。为了解该地块内的人类活动对土壤及地下水产生的影响,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本次调查优先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筛查评价。
为了解变更用途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识别潜在的地块环境问题及风险,保障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公司委托****(以下简称我单位)对此次变更用途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历史上项目地块内及周边存在****、****处理厂、建****公司等企业,若生产过程不当,均可能对本地块环境造成影响,存在一定的土壤污染风险与隐患,需对该地块进行采样调查,明确该地块土壤与地下水现状是否满足地块开发利用要求。我单位工作组于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5月26日进行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并根据地块基础信息调查、现场采样过程、实验室数据分析,汇总编制****25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共布设4个土壤采样点位(含1个土壤对照点),共计送检了土壤样品16个(含10个地块内土壤样品、4个对照点土壤样品和2个现场平行样)。检测指标包括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要求必测的45项、pH、苯酚、三乙胺、丙烯腈、氟化物、氰化物、石油烃(C10-C40)。根据土壤检测结果,地块内所有检测因子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非敏感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共布设4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含1个地下水对照点),共计送检了5个地下水样品(含3个地块内地下水样品、1个对照点水样和1个现场平行样),检测指标包括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土壤必测45项相对应的地下水指标以及《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主要一般化学指标、三乙胺、丙烯腈、可萃取性石油烃。根据本次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地块内地下水除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硫酸盐、氟化物和锰共计6个指标外,其余指标均满足GB/T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Ⅳ类限值等相关标准。其中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硫酸盐均为非毒理学指标,且本地块地下水不开发利用,超标指标不会对地块周边敏感目标造成实质危害,无需开展健康风险评估工作;锰和氟化物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经风险评价计算,锰和氟化物的环境与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25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土壤质量满足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要求,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后续无需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