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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5-07-04 11:37
| 90天 |
| 其他 |
| 33,000元 人民币 |
| 1,650,174.24元 人民币 |
| 综合评估法 |
| 一、澄清修改内容 1、招标文件“第五章 合同条款的专用条款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作出修改: 原内容“d.项目总监不得离开工地现场,如确有需要,离开工地现场2天或以上时,须提前3天向委托人请假并获批准,每月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7 天,否则,监理人将受到附件3《监理工作检查考评标准》的扣罚。专业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现场2天或以上时,须提前3天向委托人请假并获批准,每人每月离开现场不得超过7天,否则,监理人将受到附件3《监理工作检查考评标准》的扣罚。 委托人将会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如委托人在检查时相关的监理人员未按正常程序向委托人请假而未在施工现场时,监理人员接到通知后 30分钟内仍未能返回施工现场,或监理人员关闭手机无法联系的,监理人将受到附件3《监理工作检查考评标准》的扣罚。 f.监理人员投入严重不足,缺岗率达到40%时,委托人可直接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g.监理人违反《****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违规量化扣分的,监理人将受到附件3《监理工作检查考评标准》的扣罚。” 修改为:“d.监理人员投入严重不足,缺岗率达到40%时,委托人可直接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f.监理人违反《****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违规量化扣分的,监理人将受到附件3《监理工作检查考评标准》的扣罚。” 2、删去招标文件“第五章 合同条款的附件3 监理工作检查考评标准的编号为56点的考评内容: 项目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未提前3天向委托人请假并获批准或每月累计请假时间超过7天。每人次扣0.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