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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学院)智慧校园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一包,第四次)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委员会党校
地址:**市鲁定北路九号
当事人2:国信(**)****公司
地址:**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2栋2单元四楼(**保险楼上)
当事人3:******公司
地址:**市**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楼B座201号
当事人4:**高驰信息****公司
地址:**自治区**市柳梧新区柳梧城投大厦B座15层整层
当事人5:****公司
地址:北****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8号楼12层1201(**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当事人6:****公司
地址:**市**区**数码园3号楼15层1501
当事人7:****公司
地址:**青园街220号
当事人8:程坤鹏(评审专家)
当事人9:刘朝(评审专家)
当事人10:仁增扎西(采购人代表)
当事人11:欧阳恒(评审专家)
当事人12:郭小伟(评审专家)
当事人13:李贝(评审专家)
当事人14:张海霞(评审专家)
四、基本情况
我厅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学院)智慧校园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一包,第四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存在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未按规定编制采购文件,评标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等违法违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采购人就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事项限期改正。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采购人就未按规定编制采购文件的事项限期改正。
该项目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其评审意见无效,但该项目合同已经履行,责令退回专家评审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项目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依法立案处理。
关于采购人代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移交采购人处理,采购人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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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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