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住建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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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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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
机构
检查
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 燃气经营许可检查 建****建设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燃气管理工作。 燃气服务站 燃气企业 1.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2.燃气安全状况检查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
4.燃气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
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年检
6.对燃气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7.燃气经营、质量和安全状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对燃气供应企业保持1月1次的安全检查,对全市120个液化气经营网点保持1年1次的安全检查。专项行动除外。
2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建****建设部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勘察设计股、质安站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1.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
2.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3.建筑节能施工现场巡查
4.建筑物节能要求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一年二次
3 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建****建设部门)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建管股、质安站 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 1.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2.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日常巡查、打非治违
3.工程质量以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
5.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7.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8.接受****委托对省直管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及管理
9.对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检查
10.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11.工程实体质量、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检查
(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质量与安全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日常检查与质量安全季度检查
4 标后稽查 建****建设部门)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稽查实施办法》湘建监督〔2018〕64号 稽查办公室 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管
2.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3.中标项目标后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季度检查1次
5 污水企业检查 建****建设部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 城建股、给排水办、村镇股 污水企业 1.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的检查
2.对城市供水水质和二次供水的监测和检查
3.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月检查1次
6 消防执法 建****建设部门)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政策法规股 建设项目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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