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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 文号 | 连自然资〔2025〕532号 |
| 发布机构 | **** | 生成日期 | 2025-07-03 |
| 标题 |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 我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编号: 350********502G020 ) ,其中A4地块不动产权证号:**单国用〔 2014 〕第1jd00073号,面积23.38亩,用途为商服用地。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5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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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50********502G020),其中A4地块不动产权证号:**单国用〔2014〕第1jd00073号,面积23.38亩,用途为商服用地;A5地块地块不动产权证号:**单国用〔2014〕第1jd00071号,面积 23.38亩,用途为商服用地。
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文号为:连自然资〔2025〕226号。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政府批准(批准文号:连政地〔2025〕82号),我局依法无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请你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不动产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不动产权利证书。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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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