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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申请的**0#泊位港池清淤工程临时用海,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临时使用位于**渔澫港区第一作业区毗邻海域,用于港池清淤,具体用海范围详见附件1,用海面积6.9399公顷。项目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中的“**用海”;用海方式为“围海”中的“港池用海”,项目用海性质为经营性用海。用海期限为3个月。
二、请严格按照批准坐标范围和用途使用海域。项目开工建设前7日内,****海洋局提交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等信息以便备案,用海期间接受海洋、海事等涉海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项目施工过程中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依规处理施工产生的清淤物,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
四、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相关规定,你单位在临时用海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应自行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恢复海域原状,否则按《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置。在拆除过程中应积极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五、请在本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项目开****海洋局办理海域使用金缴纳或减免申请手续(详见附件2),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凭项目用海批复文件和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海域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起取得。
附件:1.**0#泊位港池清淤工程临时用海范围坐标及宗海界址图
2.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
2025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0#泊位港池清淤工程临时用海范围
坐标及宗海界址图
(CGCS2000坐标系)
| 用海方式及性质 | 界址点 | 北 纬 | 东 经 |
| 围海—港池用海(经营性) | 用海面积:6.9399公顷 | ||
| 1 | 21°37′07.8829″ | 108°19′44.6999″ | |
| 2 | 21°37′06.2110″ | 108°19′52.1631″ | |
| 3 | 21°37′06.7511″ | 108°19′52.3018″ | |
| 4 | 21°37′08.9225″ | 108°19′52.8711″ | |
| 5 | 21°37′09.3375″ | 108°19′52.9707″ | |
| 6 | 21°37′10.4873″ | 108°19′53.2671″ | |
| 7 | 21°37′12.9481″ | 108°19′53.8549″ | |
| 8 | 21°37′15.7197″ | 108°19′50.2372″ | |
| 9 | 21°37′16.2767″ | 108°19′47.7506″ | |
| 10 | 21°37′14.5487″ | 108°19′43.8151″ | |
| 11 | 21°37′10.8670″ | 108°19′42.8719″ | |
附件2
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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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0#泊位港池清淤工程临时使用位于**渔澫港区第一作业区毗邻海域,用于港池清淤,用海面积6.9399公顷。项目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中的“**用海”;用海方式为“围海”中的“港池用海”,项目用海性质为经营性用海。用海期限为3个月。
根据《****财政厅 ******渔业厅关****海洋局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财综〔2018〕28号)规定征收。项目所在海域等别为5等,海域使用金年度征收标准为:港池用海0.32万元/公顷,项目用海一次性征收海域使用金合计为5551.92元。
请你公司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项目开****海洋局按要求办理海域使用金缴款手续,确保海域使用金及时足额缴纳。如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的,可按有关程序办理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