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4日拟作出《******厂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厂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7月4日-2025年7月10日。
电话:0372-****211传真:0372-****211通讯地址:**市**区文明大道东段(455000)市民之家B205室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厂区项目 | ****开发区康泰大街与汤伏路交叉口西侧 | **** | **大学环境****公司 | ******厂区项目,建设性质为**,总投资6000万元。占地面积为23340.51m2,产品规模为年产850吨中药制剂(包括:124t/a冬凌草片、1t/a紫雪散、425t/a舒筋活血片、300t/a银黄颗粒),建设内容包括综合车间、提取车间、中药饮片车间、备用车间、附属仓库、危险品仓库、地下罐区、****中心、污水处理站、行政办公区、设备用房、消防水池、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废气处理系统、一般固废暂存间及危废暂存间等。 经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属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 废气: 本项目废气按车间及污染物类型可划分为中药饮片车间含尘废气、提取车间含尘有机废气、提取车间酸性有机废气、提取车间含尘废气、综合车间废气及公用设施废气。 中药饮片车间含尘废气的颗粒物及臭气浓度经“覆膜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颗粒物20mg/m3)及《**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通用行业其他工序(颗粒物10mg/m3)排放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经18m高排气筒排放(DA001)。 提取车间含尘有机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颗粒物20mg/m3)及《**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通用行业其他工序(颗粒物10mg/m3)排放要求,TVOC、NMHC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NMHC60mg/m3)、《**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NMHC30mg/m3)、《**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治理指导意见》(安环攻坚办[2017]439号)(速率<7.65kg/h)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2000无量纲),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NOx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要求(NOx200mg/m3),经18m高排气筒排放(DA002)。 提取车间酸性有机废气经“碱喷淋+水喷淋吸收+除雾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HCl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氯化氢30mg/m3)要求;TVOC、NMHC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NMHC60mg/m3)、《**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NMHC30mg/m3)、《**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治理指导意见》(安环攻坚办[2017]439号)(速率<7.65kg/h)要求,经18m高排气筒排放(DA003)。 提取车间含尘废气的颗粒物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颗粒物20mg/m3)及《**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通用行业其他工序(颗粒物10mg/m3)排放要求,经18m高排气筒排放(DA004)。 综合车间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颗粒物20mg/m3)及《**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通用行业其他工序(颗粒物10mg/m3)排放要求,TVOC、NMHC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NMHC60mg/m3)、《**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NMHC30mg/m3)、《**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治理指导意见》(安环攻坚办[2017]439号)(速率<7.65kg/h)要求,经18m高排气筒排放(DA005)。 本项目公用设施产生的储罐区废气、一般固废暂存间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质检中心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水喷淋吸收+生物滤床+活性炭吸附”处理后,TVOC、NMHC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NMHC60mg/m3)、《**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NMHC30mg/m3)、《**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治理指导意见》(安环攻坚办[2017]439号)(速率<7.65kg/h)要求,氨气、硫化氢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要求(氨气20mg/m3、硫化氢5mg/m3),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2000无量纲),经18m高排气筒排放(DA006)。 废水: 本项目产生的药材洗润废水、提取罐清洗废水、乙醇精馏废水、药渣脱水废水、浓缩废水、酸沉废水、压滤废水、车间地面及设备清洗废水、质检中心废水、废气处理装置排水、药渣渗滤液、初期雨水、职工生****处理站处理后与纯水制备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蒸汽冷凝水混合后****开发区****处理厂处理,车间废水排放口总汞、总砷满足《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区总排口废水排放量为153.22m3/d,排水水质均能够满足《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2****开发区****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噪声: 主要噪声源为各类泵、风机、干燥机、粉碎机、循环水冷却塔、空压机等设备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项目营运后,厂界噪声满足《工厂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固废: 项目一般固废主要为药材杂质、中药渣、废包装材料、废反渗透膜、废过滤介质、污泥、生活垃圾等属于一般固废,药材杂质在固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水提中药渣送有机肥加工企业生产有机肥,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反渗透膜、废过滤介质、废滤布由厂家更换时回收利用,醇提中药渣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处理场处理。 危险废物主要为废药尘、不合格药品、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实验室废液等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经危险性鉴别后,属于危险废物的在危废暂存间暂存,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在固废暂存间暂存,在鉴别结果出来之前按危险废物管理。 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危废暂存间和一般固废暂存间建设及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 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并在报批**行了环境信息公示,信息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