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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内容: | |||
| 1、本项目最高限价(控制价)为110万元。 2、原竞争性磋商(竞价)公告及文件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合格供应商、资格文件、资格审查中内容:(5)供应商为设备实体制造企业; (7)供应商提供2020年06月01日至2025年07月01日(近5年)风冷恒温恒湿型屋顶式空调机组设备5台或以上的供货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单个合同中至少体现一台设备)。业绩可多项合同累加; 现变更为:(5)供应商为设备实体制造企业或代理商。如代理商投标,需提供设备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 (7)供应商提供2020年06月01日至2025年07月01日(近5年)风冷恒温恒湿型屋顶式空调机组设备5台或以上的供货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单个合同中至少体现一台设备)。业绩可多项合同累加;代理商投标的可以使用生产厂家业绩;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其他内容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