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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等369户企业和高******社等27******社因未按规定的期限填报并公示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和《******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名单附后)。
如******社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我局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县2024年度未报企业批量列入信息.xls(共计369户)
2.**县2024******社批量列入信息.xls(共计27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