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水利局关于土地收储阶段同心路北侧、建工路东侧350901-14-F-(E-08)地块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审批
福建-宁德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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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宁水审批〔2025〕34号
发布机构: ****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5-07-03
标 题: ****水利局关于土地收储阶段****侧、建工路东侧350901-14-F-(E-08)地块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有 效 性: 有效
****水利局关于土地收储阶段****侧、建工路东侧350901-14-F-(E-08)地块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宁水审批〔2025〕34号
2025-07-07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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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单位报送的《土地收储阶段****侧、建工路东侧350901-14-F-(E-08)地块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水**论证区域评估报告》收悉。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评审,并于近日完成评审和复核工作,形成了复核意见(见附件),经审核研究,我局基本同意专家组复核意见。审查意见如下:

一、 项目建设内容和组成

评估地块位于**市团圆**侧、建工路东西两侧、****侧地块规划区内,规划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商业用地,商业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大于40%,容积率不大于2.7,建筑密度不大于35%,绿地率不小于20%,建筑限高100m。

本项目属于建设类**项目,总用地面积14981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9081m,临时占地面积5900m2(位于红线外,施工场地区占地面积900m2,临时堆土占地面积5000m2)。

本评估地块土石方挖填总量8.32万m3,其中收储阶段场地平整挖填量0.32万m3,主体建设阶段挖填量8.00万m3。土石方开挖总量6.68万m3,土石方回填量1.64万m3,余方5.05万m3(目前地块处于收储前期阶段,暂无法确切落实余方去向,本方案要求后续地块受让方及时将接纳点的基本****水利局备案,主动接受收储单位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并在项目实施建设过程中及时报备。评估地块建设期间所产生的水土流失责任由具体实施建设单位负责),借方0.01万m3(为管线工程砂垫层,拟于该分部工程开工时与主体工程施工用材一致从周边合法料场采购)。

评估地块计划2025年10月开始进行场地平整工作,2026年4月完成;主体工程开工计划为2026年4月,2028年5月完工。方案设计水平年定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即2028年。

二、项目建设水土保持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内容。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1.4981hm2。

(三)同意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分析预测和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174.8481万元,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1.4981万元,因本规划区尚处于规划阶段,补偿费只计列不征缴,根据《****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文件的要求,招商引资入驻本规划区的企业实行承诺制管理,入驻企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时,根据项目具体征占地范围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安排。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视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并依法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水土保持防护措施。根据评估报告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及时对施工造成的裸露地表进行生态恢复。

(三)根据《****水利局 ******局 **市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土地收储阶段做好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水**论证地块区域审查工作的通知》(宁水审批〔2022〕64号), 入驻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规定填报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地块评估),并报送至项目立项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土保持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

(四)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五)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六)所需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七)本规划区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等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重大变更的情况,应及时修改或补充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我局审批。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本规划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在投产使用前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并接受核查。

附件:1.土地收储阶段****侧、建工路东侧350901-14-F-(E-08)地块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专家组复核意见

2.专家签到表

****水利局

2025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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