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当区行政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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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首钢**之光5号地1号塔楼35层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一、对中标单位未持保安服务许可从事保安服务存在质疑 二、对中标单位经营范围未涵盖保安服务/秩序维护项目从事保安服务存在质疑 三、对中标单位的服务资力存在质疑
事实依据:1.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和第八章第四十一条 2.依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 3.依据采购文件第一章第二节和第二章第二节第八项 4.依据企查查、天眼等渠道查询公示
法律依据:1.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2.依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3.依据采购文件第一章第二节和第二章第二节第八项相关规定 4.依据企查查、天眼等渠道查询公示
请求:****公司:****和采购人:****能够进一步核实中标单位的相关资质和资力,认真对待我们的(二次)质疑,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核实,确保本项目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我单位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贵单位递交的质疑函,经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对中标单位未持保安服务许可从事保安服务存在质疑。 事实依据:本项目服务内容为:物业管理服务,服务****中心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服务、设施设备、房屋场地等的日常维修维护和会场会议服务。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为自行招用保安服务单位,同时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并未强制要求自行招用保安服务单位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 法律依据: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前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政府**机关备案。” 5.《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质疑事项2:对中标单位经营范围未涵盖保安服务/秩序维护项目从事保安服务存在质疑。 事实依据: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经营范围并未列为必要条件。 2.根据《****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第一条。 质疑事项3:对中标单位的服务资力存在质疑。 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十七条。 综上所述,贵单位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如对本次回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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