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分 类: | 就业创业活动 |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成文日期: | 2025 年 07 月 07 日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25 年 07 月 07 日 |
| 内容概述: |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公告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按照《******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落实失业保险稳岗**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5〕52号)文件规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现就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对象
在**区(经济区)参保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二、办理时间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三、享受条件
参保企业、其他参保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非“僵尸企业”,非“严重失信单位”。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
四、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历年欠费及滞纳金)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五、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六、返还方式
(一)免申即享
非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步筛选符合条件参保单位,经参保单位进行信息确认,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社银直连”方****银行账户。(参保单位网上确认操作具体流程见附件1)
1.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初步拟定享受稳岗返还的参保单位名单及返还金额。
2.参保单位填写是否失信被执行人、是否进入破产程序、是否被认定为“僵尸企业”、是否存在未核销的环保处罚记录、是否列入环保信用“黑名单”、是否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等情况,****银行账号、返还资金有关信息的确认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汇总。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核验征信、缴费等稳岗返还资格后,按程序进行信息公示。
4.公示期满无异议、且经办机构进一步核查无异常的,返还资金拨付至参保单位。公示内容有以下异议的参保单位,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核: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已移出的;
2.对裁员率有异议的;
3.对企业划型有异议的;
4.其他有异议的情况。
(二)自主申报
提供线下申请渠道。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也可通过线下渠道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三)其他有关事项
1.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账户。
2.对发放给参保单位的稳岗返还资金,一经发现不符合享受条件的,经办机构有权追回所返还资金。
3.劳务派遣企业享受稳岗返还政策,采取自主申请模式申领,办理时间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申报地址:****服务大厅一楼失业保险窗口
联系电话:0536-****787(申报存在问题拨打电话)
附件1:2025年**区(经济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网上办理流程(非劳务派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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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