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本机关受理林莲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市坂中乡江家渡7号旁(**观)建设一案,现依法向林莲萍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
2025年7月7日
强制执行决定书内容如下:
强制执行决定书
****
当事人:林莲萍,(坂中乡江家渡7号旁)
本机关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市坂中乡江家渡7号旁(**观)建设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10月12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城管罚〔2023〕118号),限你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市坂中乡江家渡7号旁(**观)的违法建筑,建筑总面积为224.64平方米,并于2023年10月19日送达。****机关决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23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安城综决催〔2024〕3号),你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政府关于拆除**市坂中乡江家渡7号旁(**观)违法建筑物的批复》(安政文〔2024〕363号),现决定予以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方式:强制拆除。
强制执行的时间:
1.你未对本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日起。
2.你对本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
强制执行的事项:强制拆除位于**市坂中乡江家渡7号旁(**观)的违法建筑,违法建设的总面积为224.64平方米。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5年5月27日
联 系 人:谢伟康
联系电话:****110
联系地址:**市坂中乡岗中路三弄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