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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合人社监令字〔2025〕01号
******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4年9月至2024年11月承****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将工程施工业务分包给自然人刘汝清组织施工,拖欠了39名工人262925元工资没有支付。你单位未按我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合人社监询字〔2025〕01号)要求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到场接受调查并证明未拖欠相关工人工资。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
现根据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
决定责令你单位: 收到本指令书的5日内清偿支付你单位在承****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期间拖欠的39名工人262925元工资。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指令书之日起 10 日内把改正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地址:**县廉州镇廉东大道198号 邮编:536100 监察员: 周康 、杨芳萍 联系电话:0779-****669 )。
拒不履行限期改正指令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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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