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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发挥法治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确保法律规定落地见效,消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障碍,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上级要求,区司法局对我区涉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评估清理。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调整对象已消失、主要内容已明显过时的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清理结果于 月 日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凡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政府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政府
2025年7月 日
附件
****政府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 序号 | 规范性文件标题 | 文号 |
| 1 |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 永政办〔2020〕 1号 |
| 2 | 《****政府关于公布调整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 永政综〔2017〕 203号 |
| 3 | 《****政府****煤矿安全精准监管提升效能的通知》 | 永政综〔2020〕 143号 |
| 4 |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对外委托审核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永政办〔2019〕 31 号 |
| 5 |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支持煤炭企业转型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 永政办〔2019〕 34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