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江苏路税务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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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乌高新**路税费征决〔2025〕1号
时间:2025年7月7日 17:59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663734 单位编号:****

用人单位全称:**沙拉曼特维****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帕尔哈提﹒帕拉提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652828******1537

单位地址:**市**区**路**大厦3-46-47

你单位应缴未缴2022年4月至2022年7月及2024年5月至2024年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1,839.45元,工伤保险费¥131.31元,失业保险费¥910.12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22,880.88元。

2025年4月28日,我(分)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乌高新**路税费限缴通〔2025〕1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后15****总局乌鲁****开发区****税务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贰万贰仟捌佰捌拾元捌角八分¥22880.88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总局乌鲁****开发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总局乌鲁****开发区

****税务局****税务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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