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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市****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吕铭滨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佛禅劳人仲案字〔2025〕105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委依法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市****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吕铭滨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工资40201.30元。二、驳回申请人吕铭滨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单位不服上述裁决,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上述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南庄仲裁庭(南庄镇南庄大道西4号)
联系人:陈小姐;联系电话:****7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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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