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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排污权核定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6月22****公司年产R32 4万吨、HFP 1万吨、氯化钙6万吨、AHF 4.8万吨、F22 4.4万吨、TFE 2.8万吨、PTFE树脂0.6万吨、PTFE乳脂0.4万吨、FEP树脂0.45万吨、PFA树脂0.3万吨、电解HF 12吨、PPVE 0.05万吨、一氯甲烷3万吨、回收制冷剂2万吨、PVDF 0.5万吨和HFPO 0.3万吨项目初始排污权进行核定与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反对意见,****公司初始排污权为:二氧化硫9.45吨/年、氮氧化物66.17吨/年、化学需氧量51.599吨/年、氨氮5.16吨/年,有效期为本函印发之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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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