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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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电厂延续取水许可
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电厂:
本部门于2025年7月1日收****电站延续取水许可的申请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延续取水许可,并换发新取水许可证。延续取水许可事项和要求详见附件《****关****电厂延续取水许可的批复意见》。
2025年7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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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电厂延续取水许可
的批复意见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厂提交的延续取水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和评估,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厂延续取水许可,现将延续取水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厂延续取水,取水量、取水地点、取水用途保持不变,并换发新取水许可证(详见附件),取水量7430.3万立方米/年,取水用途为水力发电,取水地点为**县长**包罗村沘江。
二、电站运行应充分考虑下游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用水要求,严格执行水**论证批复和环评批复或主管部门核定的生态流量泄放要求(1.83m3/s),做到足额下泄生态流量。按要求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备,并有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正常运行。有效保护水**,保证发电退水和生活排水符合规定要求。
三、你厂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每年对本工程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发电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按期报送本年度发电量、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取水总结及下年度取水计划相关资料。
四、本工程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由我局按相关规定实施,水**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请你公司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按规定及时缴纳水**税。
五、你厂在运行过程中,应认真处理好与周边地区群众及各种建设项目的相互影响关系。特殊干旱年份下,须满足生态用水为先。特殊情况下,****水务局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六、本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取水时,你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延续取水评估报告,并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将及时做出是否同意延续取水的决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附件:取水许可证及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