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定期定额公告(2025年第4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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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公告
(2025年第4号)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规定,现将2025年6月(第1批)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应纳税经营(所得)额核定情况(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告知事项:

一、****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二、定额执行期间,月度内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超过本通知核定定额的经营(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定额执行期间,当月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含30%)的,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机关申报,缴清超过核定定额部分的税款;

四、定额执行期间,连续三个月经营(所得)****机关核定的定额,****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五、在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在从事经营****机关报告;

六、定额执行期间内,发生其他变化的,应按规****机关申报。

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定期定额公告(2025年第4号)清册.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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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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