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方山木瓜 煤矿180万t/a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对柳林泉域水资源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山西-吕梁-方山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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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水审批决〔2025〕375号
******木瓜 煤矿180万t/a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对**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煤矿: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对〈********煤矿180万t/a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对**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申请》****煤矿字〔2022〕10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专家组对你单位编制的《********煤矿180万t/a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对**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形成《********煤矿180万t/a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对**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煤矿180万t/a生产能力核定项目位于**县大武镇木瓜村、举人头村一带,****能源局以晋能源煤技函〔2023〕176号文同意生产能力由120万t/a核定为180万t/a。******厅为该单位核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412****6636),批准开采2-10号煤层,生产规模120万t/a,井田面积9.3413km2,开采标高1000m-780m。

二、该项目位于**泉域范围内,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距泉域重点保护区25km。

三、原则同意《报告》有关评价结论及防治措施。该项目井田内岩溶地下水水位标高809-811m,井田内10(9+10)号煤层最低底板标高797m,井田**边界部分带压,煤层最大突水系数为0.015MPa/m,小于《煤矿防治水细则》底板受构造破坏的地段突水系数临界值0.06MPa/m,为煤层带压开采相对安全区。应注意主要导水构造对水**的影响。

煤层开采后,其产生的导水裂隙带高度波及影响到了二叠系下统**组砂岩裂隙含水层和石炭系上统**组石灰岩裂隙含水层,不会触及第四系含水层,不会贯通地表。一般不会对地表水及第四系含水层产生影响,若发现有裂缝导通地表,应及时进行填堵。

四、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及防治措施。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泉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各项水**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落实经审查批复的《报告》和《审查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并制定突发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水**保护工作,采取严格的水**保护措施,同时,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不会对泉域水**造成影响。

六、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并加强属地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在泉域范围内取用水和水**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


附件:********煤矿180万t/a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对**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5年6月16日



附件


******木瓜

煤矿180万t/a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对**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省泉域水**保护条例》的规定,********煤矿委托****编制完成了《********煤矿180万t/a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对**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水利厅于2025年3月21日在**主持召开了《报告》技术审查会,会议成立了专家审查组(名单附后),参加会****水利局、****水利局。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认真审查讨论,形成如下技术审查意见:

一、********煤矿180万t/a生产能力核定项目位于**县大武镇木瓜村、举人头村一带,行政隶属**县大武镇。井田面积9.3413km2,开采2-10号煤层。****能源局以晋能源煤技函〔2023〕176****公司矿井生产能力核定为180万t/a。该项目位于**泉域范围内,但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井田边界距离**泉域重点泉域保护区距离约25km。

二、《报告》分析了**泉域地质及水文地质、水环境状况等资料,基本查明了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分析评价了矿井开采对**泉域水**和当地居民用水等的影响,提出了相应的防治和保护措施。

三、煤层开采后,其产生的导水裂隙带高度波及影响到了二叠系下统**组砂岩裂隙含水层和石炭系上统**组石灰岩裂隙含水层,不会触及第四系含水层,不会贯通地表。一般不会对地表水及第四系含水层产生影响,若发现有裂缝导通地表,应及时进行填堵。

四、井田内岩溶地下水水位标高809-811m,井田内10(9+10)号煤层最低底板标高797m,井田**边界部分带压,煤层最大突水系数为0.015MPa/m,小于构造破坏块段临界突水系数0.060MPa/m,为煤层带压开采相对安全区。应注意主要导水构造对水**的影响,应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细则》,制定防治岩溶水突水的应急预案,禁止利用渗坑、渗井以及废弃钻孔向奥陶系岩溶地层排放废污水。

五、该项目矿坑涌水经处理后回用,剩余部分达到地表水类后外排;生****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修建有事故废污水收集池,还应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

六、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应综合利用;****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处理站污泥外售;危废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七、该项目工业场地应分区防渗,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系统、沉淀池和雨水收集池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处理,防渗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10cm/s;其他生产区为一般防渗区,防渗系数不大于1.0×10-7cm/s,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区。

八、项目井田及影响范围内有4个村庄,若因煤矿开采造成村庄吃水困难,应由矿方负责解决,并制定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当地居民用水安全。

九、业主应严格执行有关水**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矿井防治水原则建设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做好**泉域水**保护工作,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综上所述,《报告》基础资料丰富,内容全面,评价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在采取以上防治和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基本不会对**泉域岩溶地下水产生影响。

《报告》通过审查,可作为业主单位对**泉域水**保护工作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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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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