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煤矿180万t/a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煤矿字〔2025〕6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煤矿180万t/a生产能力核定项目位于**县大武镇木瓜村、举人头村一带,****能源局以晋能源煤技函〔2023〕176号文同意生产能
力由120万t/a核定为180万t/a。******厅为该单位核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412****6636),批准开采2-10号煤层,生产规模120万t/a,井田面积9.3413km2,开采标高1000m-780m。
该单位取得编号****的取水许可证,生产取水水源为该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取水量26.05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20.7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5.35万m3/a;有效期限自2023年3月29日至2025年3月28日。现因项目生产规模、取水量发生变化,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取水许可手续。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该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和外供居民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35.84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23.73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10.20万m3/a,外供居民生活取水量1.91万m3/a。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生产用水****处理站(坐标:东经111°6′52″、北纬37°39′18″),职工生活和外供居民生活用水取水口设在工业场地水井口(坐标:东经111°6′34″、北纬37°39′21″),****泵站及输水管道送至生产生活用水点。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六、鉴于该项目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在领取新的取水许可证时,你单位编号****取水许可证按程序注销。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51-****435
附件:********煤矿180万t/a生产能力核定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5年6月16日
附件
******木瓜
煤矿180万t/a生产能力核定项目
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令《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煤矿委托****编制完成了《********煤矿180万t/a生产能力核定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水利厅于2025年3月20日在**主持召开了《报告书》技术审查会,参加会****水利局、****水利局,会议成立了专家审查组,在听取了《报告书》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认真审查讨论,形成如下技术审查意见:
一、********煤矿180万t/a生产能力核定项目位于**县大武镇木瓜村、举人头村一带,行政隶属**县大武镇。井田面积9.3413km2,开采2-10号煤层,设计开采储量35.272Mt,服务年限19.6年,批采标高1000—780m。
****煤矿属于正常生产矿井,原批复生产能力120万t/a,****煤矿企业兼并重****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133号予以批复,并由方****管理局颁发了取水许可证。****能源局晋能源煤技函〔2023〕176号文,****煤矿矿井生产能力由原产能120万t/a核定为180万t/a。
二、经分析论证,核定该项目总取水量35.84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23.73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10.20万m3/a,外供居民水量1.91万m3/a。原煤综合取水指标0.188m3/t,煤矿职工生活用水指标189.7L/p﹒d,外供居民生活用水指标65.3L/p﹒d,均符合《**省用水定额》的要求。
三、《报告书》在分析区域水**状况及开发利用现状等基础上,确定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该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用水和外供居民用水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该取水方案符合当地水**合理配置的要求。
四、《报告书》节水评价基本符合《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
五、《报告书》在分析该矿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矿井充水因素等基础上,根据煤矿现状运行情况,预测该矿达产后矿坑涌水量171.87万m3/a,处理损失按10%计,可利用量为154.68万m3/a,可以满足该项目生产取水量23.73万m3/a的需求。由于矿坑涌水的不稳定性,业主应修建一定容量的供水调蓄池。
六、该项目工业场地现有1眼水井,井深607m,开采岩溶地下水,单井出水量80m3/h(70.1万m3/a),可满足该项目职工生活取水量10.20万m3/a和外供居民取水量1.91万m3/a的需求。
七、处理后的矿坑涌水各项水质检测指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可以作为该项目生产用水取水水源。岩溶地下水各项水质检测指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可以作为该项目职工生活用水和外供居民用水取水水源。
八、该项目矿坑水****处理站,坐标:东经111°6′52″,北纬37°39′18″;岩溶地下水取水口位于工业场地水井口,坐标:东经111°6′34″,北纬37°39′21″。
九、该项目矿坑涌水经处理后回用,若有剩余水量应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后方可外排,入河排污口位于大武镇北川河右岸,坐标:东经111°9′38″,北纬37°38′15″;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固废、危废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
十、该项目井田及影响范围内有4个村庄,煤矿开采若对当地居民用水造成影响,业主单位应负责解决,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十一、业主单位应严格遵守水**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强节水、取水、用水管理,完善计量设施和取水口在线监测计量设备,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报告书》基础资料丰富,内容全面,论证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论证导则》和《采矿业建设项目水**论证导则》的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该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用水和外供居民用水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可以满足该项目取水量35.84万m3/a(矿井水23.73万m3/a、岩溶地下水12.11万m3/a)的需求。
《报告书》通过审查,可作为业主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