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审查批复〈大水网第二横**水网连通工程**县(上阳武~****园区)供水项目涉滹沱河、阳武河及牧马河防洪评价报告〉的申请》(**建函〔2025〕2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工程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建设和运行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安全。项目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水文站距本次评价的工程下游约200m,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及时了解当地水情信息,对突发的安全事件或发现影响测验安全的隐患及时通报水文监测部门,确保施工和测验安全。
四、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局、****水利局、****水利局、****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五、该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六、工程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七、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水文站影响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八、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保护等要求。
附件:大水网第二横**水网连通工程**县(上阳武~****园区)供水项目涉滹沱河、阳武河及牧马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5年6月3日
附件
大水网第二横**水网连通工程**县(上阳武~****园区)供水项目涉滹沱河、阳武河及牧马河防洪评价
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5年1月8日,****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召开《大水网第二横**水网连通工程**县(上阳武~****园区)供水项目涉滹沱河、阳武河及牧马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市****公司、******公司、****水利局、****水利局、****水利局、****水利局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清泽****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2022年12月7日,由忻****管理局对大水网第二横**水网连通工程**县(上阳武~****园区)供水项目进行备案,项目代码:****。
大水网第二横**水网连通工程**县(上阳武~****园区)供水项目起点位于**市阳武河灌区渠首,引黄水经阳武河、滹沱河至界河铺一坝及高城二坝后,经两坝壅水调节,后沿广济渠和部分农田道路进入**黎明调蓄池,****泵站提水输送至****工业园区。
工程年引水量800万m3,引水流量为0.31m3/s,供水流量为0.254m3/s,供水保证率为95%。建设内容为阳武河灌渠渠首~界河铺一坝主槽整治工程、界河铺一坝及高城二坝枢纽改造工程;引供水线路工程;****泵站工程。
其中涉河工程为阳武河灌渠渠首~界河铺一坝主槽整治工程(阳武河桩号52+750~72+600、滹沱河桩号147+184~174+544)、界河铺一坝(滹沱河桩号174+544)及高城二坝(滹沱河桩号179+000)枢纽改造工程、供水线路穿越滹沱河(滹沱河桩号218+364)及牧马河(牧马河桩号96+700)。
二、工程等别为V等,工程规模为小(2)型,主要建筑物级别为5级。管线穿滹沱河及牧马河、界河铺一坝及高城二坝建筑物(包括改造橡胶坝、****泵站、取水首部)的设计洪水标准均为1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均为20年一遇;临时建筑物采用非汛期10年一遇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防洪标准》(SL252-2017)的有关规定。
三、基本同意河道采用治导线规划洪水成果,成果如下。
| 设计断面 | 洪峰流量(m3/s) | ||||
| P=2% | P=5% | P=10% | 非汛期10% | ||
| 阳武河 | 整治段起点~分洪口 | / | / | 710.2 | / |
| 分洪口-合** | / | / | 538 | / | |
| 合**~入滹口 | / | / | 710.2 | / | |
| 滹沱河 | 河道桩号147+184~174+544 | 1960 | 1250 | / | / |
| 界河铺一坝建筑 (橡胶坝、泵站、取水首部) | / | 1250 | 782 | 27.45 | |
| 高城二坝建筑 (橡胶坝、泵站、取水首部) | / | 1250 | 781.8 | 27.49 | |
| 管线穿越滹沱河 | / | 1250 | 775.8 | / | |
| 牧马河 | 管线穿越牧马河 | / | 820 | 543 | / |
四、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五、基本同意综合评价结论。
六、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方案。
七、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八、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九、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