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厅关于稷山县大佛路南延道路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的审查意见

审批
山西-运城-稷山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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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水审批决〔2025〕343号
****关于**县大佛**延道路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的审查意见


******管理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对进行审查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法》第38条和《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27条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结合《**县大佛**延道路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影响分析报告》),以及专家组出具的《**县大佛**延道路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现对该项目涉汾河防洪影响分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影响分析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本次审查的《影响分析报告》和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项目运行期间要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管理和监测巡查,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意见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报送相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同时将项目建设有关竣工资料****机关。

四、本次审查仅为河道防洪影响分析方面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其它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五、本项目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六、项目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附件:**县大佛**延道路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

2025年6月8日



附件


**县大佛**延道路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

技术审查意见

2025年3月18日,****组织专家在**召开《**县大佛**延道路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务局、****水利局、******管理局、中北****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稷****管理局以稷审管批〔2020〕67号文对**县大佛**延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建设项目北起稷南大街,南至汾河大坝,全长599m。道路红线宽度40m,横断面采用一幅路形式,由24m(行车道)+2×8m(人行道)组成。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路基路面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电力管道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位于汾河河道管理范围线内桩号为0+530~0+559的路面路基工程、绿化工程、交通工程,0+560~0+590的污水管道工程及0+564~0+771的雨水管道工程,其中雨水管道0+615~0+771位于河道治导线范围内。

三、建设项目涉河道路工程为城市主干路,为二级公路,排水工程规模为小型,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所涉河道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六、基本同意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八、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九、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2025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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