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对进行审查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法》第38条和《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27条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结合《**县大佛**延道路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影响分析报告》),以及专家组出具的《**县大佛**延道路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现对该项目涉汾河防洪影响分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影响分析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本次审查的《影响分析报告》和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项目运行期间要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管理和监测巡查,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意见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报送相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同时将项目建设有关竣工资料****机关。
四、本次审查仅为河道防洪影响分析方面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其它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五、本项目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六、项目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附件:**县大佛**延道路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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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8日
附件
**县大佛**延道路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
技术审查意见
2025年3月18日,****组织专家在**召开《**县大佛**延道路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务局、****水利局、******管理局、中北****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稷****管理局以稷审管批〔2020〕67号文对**县大佛**延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建设项目北起稷南大街,南至汾河大坝,全长599m。道路红线宽度40m,横断面采用一幅路形式,由24m(行车道)+2×8m(人行道)组成。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路基路面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电力管道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位于汾河河道管理范围线内桩号为0+530~0+559的路面路基工程、绿化工程、交通工程,0+560~0+590的污水管道工程及0+564~0+771的雨水管道工程,其中雨水管道0+615~0+771位于河道治导线范围内。
三、建设项目涉河道路工程为城市主干路,为二级公路,排水工程规模为小型,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所涉河道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六、基本同意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八、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九、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