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与****签订的《****银行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5户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资产包内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已经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依法转让给****。
****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以及****对涉诉债权所主张的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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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8日
附件:不良资产明细表 基准日:2025年5月18日 单位:元
| 序号 | 债务人 | 本金 | 欠息 | 费用 | 担保人 | 抵(质)押物 |
| 1 | ****集团有限公司 | 457,875,849.22 | 46,228,639.05 | 0 | 抵(质)押人:江****公司、****公司、****集团****公司 保证人:江****公司、**西****公司、******公司、**西冶****公司、**高通矿****公司、**市宇联****公司、**市****公司、**市三联****公司、**西澄****公司、******公司、****公司、江****公司、****公司(2023年7月19日已更名为:**市广****公司)、******公司、**协腾油****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华****公司、江****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市****公司、****公司、恽相才、孟珍娣、恽强、薛佳泓 |
1、江****公司棒二车间螺纹钢生产线设备; 2、****公司房地产共同抵押担保(工业土地使用权面积15360.5㎡,房屋建筑面积7835.36㎡); 3、追加****集团****公司所有资产的第二顺位抵押担保, |
| 2 | ****公司 | 230,000,000.00 | 6,818,316.93 | 0 | 抵(质)押人:******公司、****公司、徐卫新 | 1、******公司提供位于**市滨**路1258号(房产面积共计79852.12平方米和土地面积448973平方米)房地产抵押担保; 2、****公司提供2659万股ST阳光股票质押; 3、徐卫新提供355万股ST阳光股票质押; 4、****公司提供400万+450万活期保证金质押 |
| 3 | ****公司 | 80,000,000.00 | 1,137,355.56 | 0 | 抵(质)押人:******公司 保证人:****公司 |
******公司名下位于**市滨**路1258号(房产面积共计79852.12平方米和土地面积448973平方米)房地产顺位抵押担保 |
| 4 | ****公司 | 80,000,000.00 | 3,418,583.33 | 0 | 抵(质)押人:****公司 | ****公司提供位于**市新桥镇马嘶村土地面积为127174.9平方米和新桥镇陶新路396号房产面积为81854.82平方米房地产抵押担保 |
| 5 | **爱康新****公司 | 78,000,000.00 | 4,542,823.55 | 441,372.00 | 保证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邹承慧 | |
| 合计 | 925,875,849.22 | 62,145,718.42 | 441,372.00 | |||
****联系人及电话:管先生。
联系方式:025-****7647。
联系地址:******路303号浦发大厦。
****联系人及电话:丁女士。
联系方式:025-****0779、025-****0713、153****0718、153****0568、025-****0758。
联系地址:**市**东路42号。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止2025年5月18日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贷款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或履行清算责任。若本清单中保证人名单出现遗漏笔误的,并不意味着****对其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保证责任。
3.清单中 担保人 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