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根据《****省商务厅****乡村**局关于印发〈**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商发〔2023〕11号》《****省商务厅****乡村**局关于印发〈**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23〕12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省级财政划拨我县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的中央专项补助资金1057万元。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五类项目,包括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改善县域消费渠道、完善区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增强农产品上行功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服务中心、村级物流站点、村级便利店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规则
项目经公开征集、论证、上报等环节予以确定,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列入我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项目,项目资金按省财政划拨资金总额和子项目规划投资总额的30%进行分配。项目完工后,按子项目实际投资额(以审计报告为准)进行调整,实际投资小于规划投资的子项目,补助资金按相应比例缩减;实际投资高于规划投资额的子项目,仍按预分配的补助金额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创新引领,数字赋能。树立创新思维,围绕流通新模式、新业态,加大数字化赋能,打通信息壁垒,集合有效需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补短优先,**整合。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是通过建设改造提升,有针对性弥补县域流通短板。同时,整合分散的电商、邮政、供销、商贸等**,促进有限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集合统配,降本增效。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是按照集合思路,推动消费品集采集配、物流快递统仓共配,降低消费品下沉成本和物流成本,保障群众消费品质和便捷。
服务民生,助力**。县域商业建设是民生工程,是为农村百姓而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服务民生摆在首要位置,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有效衔接结合起来,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真正做到利民**。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科经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共同监督管理。县科经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日常监管、资金拨付和验收。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下达和绩效评估,协助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巩固脱贫成果同乡村**有效衔接考核体系,并参加项目验收。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人才资金业务水平等具备承办项目的能力;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遵章守法,信用记录良好,项目形成的资金五年内不得变卖和转移,申报企业一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对于已获得其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项目入选流程
(一)政策培训与申报。由县科经局召开政策培训和项目申报动员会议,号召相关企业积极申报,初步筛选出入围名单。
(二)项目现场调研。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对初步入围项目与承办企业能力等进行现场调研与评估,确定初步项目入库名单。
(三)入库项目评审。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或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题项目评审,确定入围项目,拟定各项目支持额度,同时论证拟支持项目,最终确定项目名单并上报。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项目开工并经项目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后可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项目建设进度达到总体项目进度的70%,并经项目主管部门组强相关部门现场核查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阶段评估后,可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40%;项目完工后,经县科经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初步验收合格后,可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10%;****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验收合格后,再一次性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条 资金回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回收资金:
1、无法按要求竣工的;
2、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3、超出整改期限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4、项目承担主体主动申请退出的;
5、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获批专项资金后,在通过公示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施方案、项目清单、预期目标制定绩效评价指标,经****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县科经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由县科经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抽派专业人员组成部门验收组或引入第三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县科经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公冬员法》《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县域商业建设工作宣传推广,及时总结建设经验和发展成效,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大力宣传推广县域商业建设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着力打造**县域建设行动示范样板。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该项目实施完毕后止。由县科经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