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加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机关依法行政,引导、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法院、****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靠群众、依法规范、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包括:
(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破坏生态环境和**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生态环境和**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有关文****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包括安全生产、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无障碍环境建设、个人信息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四条 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属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存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形;
****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四)线索内容客观真实;
(五)举报内容具体明确,且能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第五条 举报方式及途径:
(一)来信、来访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或直接到12309****中心来访举报。
(二)电话举报:拨打检察服务热线12309进行举报。
(三)网络举报:通过“**检察”官方微信或登录****官方网站(http://www.****.cn/)进行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提倡、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的案件线索,优先办理,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
第八条 本院12309****中心统一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对举报线索进行登记后,移送第四检察部。第四检察部对线索进行初步评价,并根据初评结果决定立案办****机关立案办理。
第九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由本院第四检察部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举报人进行程序性回复;案件承办人根据线索办理情况,3个月内向举报人答复办理结果或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条 奖励条件:举报线索经本院查证属实,立案调查后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符合奖励条件的,一般在案件办理终结后进行。奖励由本院第四检察部承办,并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检察长决定。
第十一条 根据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办案效果和举报人协助配合情况等因素,每案一般奖金数额为500元至1000元。其中有特别重大影响、监督效果特别突出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的,酌情增加奖励金额。举报奖励经费在检察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可以由线索举报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院依职权决定。依职权决定奖励的,可以事先征求举报人员意见。
第十三条 奖励举报人,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或对案件办理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举报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二)举****机关掌握的;
(三)举报内容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整改项目的;
(五)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移送、举报的;
(六)匿名举报的;
(七)其他不宜进行举报奖励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 对实名举报后未予奖励或对奖励金额存在异议的,由本院第四检察部负责对举报人进行答复解释。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检察机关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于违反规定造成泄密的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