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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龙:
****机关对你(单位)搭建的位于**市**区魏善庄镇吴庄村西砖混房屋,面积约147.97平方米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依据《**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于2024年 12月 26 ****政府网站上发布了 ﹝2024﹞000410号《限期拆除决定公告》,并要求你(单位)于 2025年1月6日前自行拆除(回填)上述违法建设。经复查,你(单位)至今未自行履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现催告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拾 日内自行履行前述《限期拆除决定书》确定义务。
你(单位)对未按期履行规定义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请****机关提出。
联系地址: **市**区****执法队
联 系 人: 王子康 魏晓冬
联系电话: 010-****2628
印章
2025年 7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