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202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于2025年6月19****政府以川府土〔2025〕732号文件批准征收,****学院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共计征收官盛镇五方村2、7组、官坝村6、7、8、11、12组等共1个乡镇2个村7个组集体土地18****,以******人民政府川府土〔2025〕732号文批准征收的征地范围为准,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用途:教育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按《****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府规〔2024〕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社会保障安置的按照《******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府规〔2024〕1号)中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规定标准执行。
(三)住房搬迁补偿安置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府规〔2024〕1号)和《****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府办函〔2024〕4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协议、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市****规划局(地址:**市**区**大道二段193号,联系电话:0826—****286)办理相关补偿等事宜,请相互转告。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将以**区自然**主管部门**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社)******部门提供的户籍资料等作为住房安置、人员安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依据。
六、本公告于2025年7月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公布30日,期限为2025年7月8日至2025年8月6日。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所在乡(镇、****社区)、村民小组张贴,并在****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cn)上公告。
七、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政府关于**市**区202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732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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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