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分 类 | 项目公示 |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08 |
| 文 号 | 时 效 |
拟对****船用配套设备、变压器配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建设地点:**省**市**市虹桥镇六圩村新村中路86号(蒋华工业聚集区)
建设单位:****
基本情况:企业拟租用****公司4000平方米厂房,购置激光切割机、折弯机、攻丝机、激光焊机、铣床、钻床、喷塑线、喷塑房、烘箱、喷砂房、抛丸机等设备设施,建设船用配套设备、变压器配件制造项目。建成后具有年产船用配套设备750吨及变压器配件750吨的生产能力。
公示情况:7月1日 至7月7日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兴市虹桥****公司进行深度处理。
2.废气 本项目喷砂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抛丸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塑废气经旋风除尘和布袋除尘器处理,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隧道烘道固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烘箱固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分别通过排气筒DA004和DA005排放;喷漆晾干废气经水帘柜+除湿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打磨、焊接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式烟尘净化装置处理后于车间无组织排放。
喷砂、抛丸产生的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固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喷漆晾干、喷塑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标准。无组织厂界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3.噪声 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建筑隔声、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相关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废 妥善处理各类固废,不得擅自外排,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边角料、焊渣、废过滤材料、收集尘作为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塑粉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桶、废活性炭、水帘废液、漆渣、废过滤棉收集后暂存于危废仓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7月8日至2025年7月14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523-****0151
地址:**市**东路,市数据局二楼生态环境窗口
邮编:2254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