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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南油一区工程码头变更土地使用条件评估 | ||
| 出具土地评估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成果 | ||
| 对位于**市**区南油一区工程码头,宗地面积12563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使用条件前后出让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土资厅发[2018]4号文提出应补缴的地价款,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 ||
| 否 | ||
| 平方米(125,632平方米) | ||
| 资质(资格)要求、备案要求 | ||
| 无 | ||
| 1.根据《******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湛自然资(利用)〔2023〕446号)第三条“自然**部门或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摇珠选取土地评估机构的相关工作。摇珠选取土地评估机构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及第八条“除公开出让的宗地外,评估单位不能与权属人(含用地意向者,下同)单独联系。评估单位违反规定在宗地评估期间单独与权属人联系的,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2.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业务期间,不得接受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不得收受或索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请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自觉遵守粤府办[2018]53号文第四十四条“中****超市出现1次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超市”和第四十五条“****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的有关规定,避免出现失信行为。 | ||
| 自签领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 ||
| 暂不做评估与测算 | ||
| 本次采购服务金额不作估算,实际服务金额在服务期限内按《******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湛自然资(利用)〔2023〕446号)标准,根据每宗业务评估结果按宗进行计费。核算结果高于9.8万元的,以9.8万元为核算结果。参与宗地评估机构以其核算收费结果的三分之一作为收费金额,核定的收费金额小于500元的,以500元作为收费金额。 | ||
| 否 | ||
| 否 | ||
| 2025-07-11 17: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