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永达钢铁炼钢技改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广西-梧州-长洲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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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达钢铁炼钢技改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07-08 13:35

梧审批环评字〔2025〕24号

梧****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永达钢铁炼钢技改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位于******园区梧****公司****中心坐标为:东经111度13分49.08629秒,北纬23度31分8.74214秒)内,不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一是在炼钢二车间内,拆除现有的1座35吨电弧炉、1座40吨电弧炉以及2座40吨LF精炼炉;在清理出来的场地上**2座55吨电弧炉、2座55吨LF精炼炉、1座55吨VD/VOD精炼炉(仅用于合金钢精炼)及配套设施设备;保留现有2套3机3流方坯连铸机。二是在炼钢一车间内,将现有1座100吨电弧炉改造为1座110吨电弧炉;将现有的1座100吨LF精炼炉改造为1座110吨LF精炼炉;**1座110吨VD/VOD精炼炉及配套设施设备;**1台脱硅设备;在现有1套7机7流方坯连铸机、1套1650板坯连铸机的基础上新增1套1650板坯连铸机。三是在现有锅炉房内**1台15吨/小时燃气锅炉及配套设施设备。项目其他内容依托厂区现有设施。

项目以废钢为原料,生产工艺采用废钢预处理-电弧炉炼钢-LF炉精炼-连铸生产高合金钢/低合金钢/优质碳素钢钢坯,生产规模为164.5万吨/年,其中98.01万吨送至高线轧钢车间、高棒轧钢车间,66.49万吨送至高端轻工板材生产线。项目技改完成后,全厂的生产规模及产品方案为:高合金钢/低合金钢/优质碳素钢钢坯164.5万吨/年(全部自用),低合金钢/优质碳素钢钢棒/线材94.36万吨/年,普钢/高合金钢钢棒/线材40万吨/年,优质碳素钢/高合金钢板材300万吨/年。项目总投资66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040万元,占总投资的24.05%。

项目于2024年2月29日在梧****信息化局备案,项目代码为****。******信息化厅于2024年1月12日对该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予以公告,具体为:退出35吨电炉1台、40吨电炉1台、100吨电炉1台,合计退出产能164.77吨;建设55吨电炉2台、110吨电炉1台,合计建设产能164.5吨,剩余产能0.27万吨。项目装备及产能规模符合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

二、项目建设符合《******工园区总体规划(2020-2035)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原料分选废气。

炼钢一车间**料堆场废钢分选粉尘采用覆膜滤料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个35米高排气筒(DA008)排放;炼钢二车间**料堆场废钢分选粉尘采用覆膜滤料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个3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

2. 炼钢一车间废气

(1)110吨电弧炉第四孔烟气先采用“沉降室+急冷装置+活性炭喷射系统”处理、再与原料上料系统粉尘、合金投料废气、110吨LF精炼炉烟气一起采用覆膜滤料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个45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110吨电弧炉炉外烟气、钢渣烟气、钢包烘烤废气、脱硅站废气、连铸火焰切割烟气采用覆膜滤料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个30米高排气筒(DA008)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二噁英类、氟化物排放浓度均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铬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满足《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

(2)110吨VD/VOD精炼炉烟气采用“旋风除尘器+覆膜滤料布袋除尘器+热井湿式除尘器+尾气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个**30米高排气筒(DA012)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铬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满足《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

(3)连铸浇注、钢包热修、拆包等工段废气采用覆膜滤料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个**30米高排气筒(DA014)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

3. 炼钢二车间废气

(1)2台55吨电弧炉第四孔烟气采用“沉降室+急冷装置+活性炭喷射系统”处理、再与原料水平上料系统粉尘、合金投料废气、55吨电弧炉炉外烟气、钢渣烟气、钢包烘烤废气一起采用覆膜滤料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个3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二噁英类、氟化物排放浓度均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铬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满足《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

(2)2台55吨LF精炼炉烟气采用覆膜滤料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2个30米高排气筒(DA005~DA006)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氟化物排放浓度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铬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满足《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

(3)55吨VD/VOD精炼炉烟气采用“旋风除尘器+覆膜滤料布袋除尘器+热井湿式除尘器+尾气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个**30米高排气筒(DA013)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铬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满足《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

(4)连铸火焰切割烟气,连铸浇注、钢包热修、拆包等工段废气采用覆膜滤料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个**35米高排气筒(DA015)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

4. 炼钢车间合金仓库废气

合金破碎废气采用覆膜滤料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个**30米高排气筒(DA016)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

5. 锅炉房废气

锅炉使用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天然气燃烧废气经1个**30米高排气筒(DA017)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6. 高线轧钢车间废气、高棒轧钢车间废气

(1)加热炉使用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天然气燃烧废气经1个30米高排气筒(DA009)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

(2)精轧机组废气采用塑烧板除尘器处理后,经1个**30米高排气筒(DA010)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

7. 工业棒材轧钢车间废气

加热炉使用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天然气燃烧废气经1个30米高排气筒(DA011)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

在**的DA010、DA012、DA013、DA014、DA015、DA016、DA017排气筒设置规范化采样监测孔及监测平台。

8. 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各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项目电炉、精炼炉和连铸设备间接冷却水依托厂区现有净环水系统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排放的废水作为浊循环水系统补水;连铸机二次冷却水、冲氧化铁皮水等直接冷却水依托厂区现有“沉淀池+净环水系统”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排放的废水作为钢渣冷却用水;软水系统反冲洗废水、锅炉定期排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冷却塔处理,初期雨水依托厂区现有“初期雨水收集池(设置有隔油装置)+净环水系统”处理后均作为浊循环水系统补水。

(三)通过合理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五)按《报告书》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做好设备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 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测算值为颗粒物255.53吨/年、二氧化硫13.95吨/年、氮氧化物131.79吨/年、二噁英类1.83E-06吨毒性当量/年、氟化物3.09吨/年、铬及其化合物0.239吨/年、镍及其化合物0.048吨/年,形成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量为颗粒物29.05吨/年、二氧化硫26.41吨/年、氮氧化物6.67吨/年。

根据《永达钢铁炼钢技改升级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项目**锅炉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20.53吨/年,控制在企业自行治理前后形成的氮氧化物减排量范围内。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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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