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内蒙古翔尚里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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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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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书(内蒙****公司)

内蒙****公司:(纳税人识别号:****0402MAE7Y8XH54)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至2025年6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自治区**市**区哈达街道盛世嘉园B区4号楼1105室)2024年12月13日至2025年3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登记的经营地址不存在,为虚假地址。所有登记的企业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所留联系电话或空号或无人接听。银行账号为不存在。

你单位2024年12月14日至2024年12月17日给****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079871L)开具了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29203.55元,税额120796.46元,价税合计****000.00元;给****公司(纳税人识别号****0117MA7G3EG6X7)开具了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70.30元,税额263727.15元,价税合计****397.45元。

你单位自开业以来从未取得过购货发票,对外开具的销货发票没有与之对等数量的购进货物发票做为支撑,进销严重失衡。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注册地址核实情况说明(1页)、联系法人未接通截图(2页)、银行出具账户业务回单(3页--4页)、金税三期界面截图打印件(5页--6页)、光盘1张。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2016年76号公告)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审核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你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总局****税务局关于印发《虚开发票案件查处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内税发﹝2019﹞90号)第一条: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不产生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对此类案件不应做追缴税款处理,仅对虚开发票行为进****机关,在定性后立即对外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积极挽损。

第二条第(二)项:对注销、走逃(失联)企业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明显优势证据原则,综合以下情形定性虚开: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在取得以上全部或部分证据后,按照优势证据原则,经过综合分析判断,加大行政处理力度,依法定性。

你单位登记注册后短时间内大量开票后进行走逃的行为符合暴力虚开企业特征。你单位通过编造基本信息的手段成立了一家“空壳单位”,不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你单位开具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因你单位虚开发票,未产生纳税义务,不做追缴税款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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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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