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股室 | 执法依据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
| 1 | 对从事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船舶强制性标准生产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工信局 | 安全民爆股 | 《**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造采砂、运砂船舶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政府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监督管理。 |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公告第45号)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规范企业管理,负责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动态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集团)规范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涉及规范企业动态管理的有关初审、数据汇总及相关材料报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核查等工作。第十一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应****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应少于每两年一次。 | |||||
| 2 | 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工信局 | 建材重化股 | 《**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 ||||||
| 3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场所安全生产的检查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工信局 | 安全民爆股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 |||||
|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商务局****工信局)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地(市)、****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 ||||||||||
| 4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工信局 | 节能环保股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省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三条 :****信息化厅为****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全省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 ||||
| 5 | 对违反**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工信局 | 建材重化股 | 《**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粘土砖的,由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分别进行处罚:(一)建设单位强令设计单位设计使用粘土砖的,或者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和本省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按合同约定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处以罚款。(二)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砖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由新型墙体材料****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批准**、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批准文件无效,所****机关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