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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佛****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05MADQ6MWR1R
经营场所:**市**区**镇久来大厦E区19号首层A4007(住所申报):
经查,2024年7月9日,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资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构成提交虚假资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南)江综执市监罚罚字225号)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单位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罚款50000元;二、加处罚款50000元。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依据相关规定,现将****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南(江)综执(市监)履催字〔2025〕52号)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南(江)综执(市监)履催字〔2025〕52号)
联系人:张先生、岑先生 联系电话:0757-****2918联系地址:**市**区****滨新区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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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9日
佛****商贸有限公司(南(江)综执(市监)履催字〔2025〕5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