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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厂: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政府批准同意(恰政办函〔2025〕20号),现决定如下:
一、****公司****园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6.5038公顷。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三、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与****签订收回协议,****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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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