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厂区项目用地位于**镇南庄村,宗地总面积36298平方米(其中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面积33919平方米,规划为防护绿地面积2225平方米,规划为沟渠面积154平方米,建设指标以二类工业用地面积为计算基数),该公司用地合并自两本土地出让合同。原合同一(编号:350********007G101)批准规划指标为:1.3<容积率<3.0,10%≤绿地率≤20%。原合同二(编号:350********519G032)批准规划指标为:1.3<容积率<3.0,10%≤绿地率≤20%。
根据《**省实施办法》及《**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论证、公示后方可给予办理方案审查及其他规划手续。近日,**市****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将合并后的用地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1.65<容积率<3.9,绿地率按《******厅关于发布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其余要求按《****关于印发的通知》(晋自然资〔2024〕463号)执行。
2025年5月28日,****中心组织召开**市****公司厂区项目规划条件变更论证线上征求意见会,经与会部门及专家讨论,会议同意将合并后的用地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1.65<容积率<3.9,绿地率按《******厅关于发布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其余要求按《****关于印发的通知》(晋自然资〔2024〕463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市****公司厂区项目规划条件调整事宜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为12个自然日。公告期限内,凡与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等法定形式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办公地点:**市**街道迎宾路27号。
电子邮件:****@sina.com,联系电话:****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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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