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7月9日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 批文文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批复情况 |
| 南政务(生态)横环审〔2025〕11号 | ****中学 建设项目 | **** | 批复见附件 |
联系电话:0771-****070
联系地址:横州市横州镇茉莉花大道374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服务局关****中学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南政务(生态)横环审〔2025〕11号
****:
报来的《****中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经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市横州市茉莉花大道西**线(彰泰**侧)(项目代码:****)。项目总占地面积75189.99㎡,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1号楼教学楼A座、2号楼教学楼B座、3号楼综合楼、4号楼礼堂、5号楼风雨操场、6号楼食堂、7号楼宿舍、8号楼宿舍、9号楼宿舍、10号楼配套用房及配套运动场等,建****中学,计划班数48班,每班人数50人,教师154人。(详细建设内容及规模见报告表)
项目总投资2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估算313万元,约占工程总投资的1.252%。
二、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项目对所在区域的环境影响可以接受。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施工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实验室废气(氯化氢、硫酸雾、非甲烷总烃等)引至楼顶排放,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为25m,周边200m内建筑物最高约为92.4m(彰泰城住宅),排气筒未满足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的要求,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备用发电机尾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食堂厨房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标准。
垃圾收集点、公厕产生的恶臭污染因子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不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旱地、林地施肥;施工期雨水经现有公路排水沟和临时排水沟水井沉淀后排放。
(三)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东面、西面、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控制标准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活垃圾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五、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执行相应环境标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境安全。施工期和运营期需要做好环保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项目须按申报的工程内容进行建设,如建设规模、地址、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申请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服务局
2025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