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2025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09 15:04
根据《****关于**县2025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土地预征收公告》,我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县2025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位于李子乡洛乃格村第1****小组,合计0.4600公顷。其中,农用地0.4600公顷(其中耕地0.3818公顷、田坎0.0782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征地范围、面积详见《**县2025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附件1)。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县2025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类建设项目用地需要。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关于公布**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喜府发〔2023〕111号)执行。洛乃格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6700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8350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4∶6。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
(一)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为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经测算,李子乡洛乃格村1****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4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根据相关调查结果,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拆迁农村村民住房的纳入安置范围。李子乡洛乃格村1****小组不涉及拆迁农村村民住房。
五、安置方式
(一)社会保障
拟通过社保方式安置4人。
(二)住房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
六、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于2025年7月9日发布,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同时在****门户网站公告(网址:www.****.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8月8日止。
(二)本公告公告期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25年8月8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本公告公****人民政府代表我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县2025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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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9日
附件
**县2025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单位:亩
| 序号 | 乡镇(街道) | 村(社区) | 组(社) | 合计面积 | 农用地面积 | 建设用地面积 | 未利用地面积 | 其他 |
| 1 | 李子乡 | 洛乃格 | 1 | 6.9 | 6.9 | 0 | 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