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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16MA06E3EB60 | 建设单位法人:任福群 |
| 胡园园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新区 |
| ****开发区中区纺一路33号 |
| ****麦角硫因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7-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761-C2761-生物药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新区 ****开发区中区纺一路33号 |
| 经度:117.51612 纬度: 38.79868 | ****机关:****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2-07 |
| 津开环评书〔2024〕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07-0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200 |
| 2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116MA06E3EB6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欣****公司 |
| ****0116MA05JDW55T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公司 |
| ****0223MA068PHJ8R,911********7283019 | 竣工时间:2024-05-3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4-12-3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1-2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n/index.php/arc/show/id/741.html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精制车间新增混合罐、醇沉罐、板框压滤机、离子交换柱、脱色柱、浓缩器等设备,在发酵车间 2 新增补料罐,同时依托现有部分生产设备,新增生产麦角硫因产品。该项目设计年产麦角硫因产品1 吨。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验收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精制车间增加了混合罐、醇沉罐、板框压滤机、离子交换柱、脱色柱、浓缩器等设备,在发酵车间 2 增加了补料罐,同时依托原有部分生产设备,新增生产麦角硫因产品。该项目年产能麦角硫因产品1 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菌种制备、种子培养、种子发酵、膜过滤、板框过滤、双效浓缩、醇沉浓缩、离子交换、脱色、过滤浓缩、结晶醇沉、离心干燥、包装 | 实际建设情况:菌种制备、种子培养、种子发酵、膜过滤、板框过滤、双效浓缩、醇沉浓缩、离子交换、脱色、过滤浓缩、结晶醇沉、离心干燥、包装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发酵投料废气经“烧结板除尘器”处理后,由 1 根 28 米高排气筒(P6-2)达标排放;发酵废气经“碱洗+水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 1 根 28 米高排气筒(P6-4)达标排放;纯化废气、精制废气经“碱洗+水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 1 根15 米高排气筒(P17-1)达标排放;乙醇回收废气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由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P31)达标排放;氨水储罐废气先经酸洗处理再进入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 1 根 20 米高排气筒。(P5)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酸洗+碱洗+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由 1 根 27 米高排气筒(P3)达标排放。 生产工艺废水、仪器设备清洗废水先收集至废水收集罐灭菌后,与蒸汽冷凝水、废气处理装置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纯水制备系统废水一****处理站处理后,出水达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 实际建设情况:发酵投料废气经“烧结板除尘器”处理后,由 1 根 28 米高排气筒(P6-2)达标排放;发酵废气经“碱洗+水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 1 根 28 米高排气筒(P6-4)达标排放;纯化废气、精制废气经“碱洗+水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 1 根28 米高排气筒(P17-1)达标排放;乙醇回收废气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由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P31)达标排放;氨水储罐废气先经酸洗处理再进入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 1 根 20 米高排气筒。(P5)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酸洗+碱洗+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由 1 根 27 米高排气筒(P3)达标排放。 生产工艺废水、仪器设备清洗废水先收集至废水收集罐灭菌后,与蒸汽冷凝水、废气处理装置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纯水制备系统废水一****处理站处理后,出水达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41.046 | 0.548 | 303.87 | 0 | 0 | 41.594 | 0.548 | |
| 0.2821 | 0.02 | 30.39 | 0 | 0 | 0.302 | 0.02 | |
| 0.1068 | 0.005 | 4.61 | 0 | 0 | 0.112 | 0.005 | |
| 2.31 | 0.029 | 68.09 | 0 | 0 | 2.339 | 0.029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134 | 0 | 4.5 | 0 | 0 | 0.134 | 0 | / |
| 0.014 | 0 | 6 | 0 | 0 | 0.014 | 0 | / |
| 0.0329 | 0 | 0.69 | 0 | 0 | 0.033 | 0 | / |
| 1.278 | 0.002 | 9.4 | 0 | 0 | 1.28 | 0.002 | / |
| 1 | ****处理站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 | 已建设 | 厂区废水排放的各污染物浓度能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 |
| 1 | 发酵车间2配料罐投料粉尘经烧结板除尘器处理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 | 已建设 | P6-2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可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相关限值要求 | |
| 2 | 发酵车间2种子培养、发酵等废气经“碱吸收+水喷淋+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 | 已建设 | P6-4排气筒排放的氨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相关限值要求,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相关限制要求。 | |
| 3 | 纯化、精制废气经“碱吸收+水喷淋+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医药制造行业;《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 | 已建设 | 排气筒P17-1排放非甲烷总烃、TRVOC浓度及速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医药制造行业相关标准限值;氯化氢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臭气浓度数据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相关限值要求。 | |
| 4 | 乙醇回收装置产生的废气经“喷淋塔水洗”装置处理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医药制造行业 | 已建设 | 排气筒P31排放TRVOC、非甲烷总烃速率及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医药制造行业相关限值要求 | |
| 5 | 罐区氨水、盐酸、乙醇储罐的呼吸废气,乙醇储罐废气先经二级水喷淋处理,盐酸储罐废气先经碱吸收处理,氨水储罐废气先经酸洗处理后,最终一同进入活性炭装置处理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医药制造行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 | 已建设 | P5排气筒排放的TRVOC、非甲烷总烃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HCl、氨排放浓度可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相关限值要求;氨排放速率以及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的相关限值要求。 | |
| 6 | 废水处理站废气整体收集后由现有“酸洗+碱洗+生物除臭”装置处理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医药制造行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 | 已建设 | P3排气筒TRVOC、非甲烷总烃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排放浓度可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相关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排放速率以及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的相关限值要求。 |
| 1 | 风冷式冷水机组设备,采用低噪声设备、减震基础、厂房隔声措施 | 西侧、东侧需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北侧、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已建设 | 南侧、北侧厂界昼、夜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东侧、西侧厂界昼、夜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要求 |
| 1 | 投产后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做好收集转运、处置及利用;危险废物(废包装物、废滤芯、废活性炭等)应遵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妥善收集、储存,并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或综合利用。污泥、过滤废物、废树脂等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应依法按照鉴 别流程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别工作完成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已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做好收集转运、处置及利用,相关协议附后。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妥善收集、储存,并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委托****、******公司处理,相关协议附后。污泥、过滤废渣正在进行鉴定程序,在鉴别结果出具前已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
| 1 | 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该项目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 号)等文件的要求,严格落实环境风险控制及事故应急措施,建设足够容积的事故水池,避免事故状态下产生的次生和伴生环境影响及污染。 | 项目应已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 号)等文件的要求,严格落实环境风险控制及事故应急措施,建设足够容积的事故水池,避免事故状态下产生的次生和伴生环境影响及污染。 |
| 发酵车间2配料罐投料粉尘经烧结板除尘器处理后,由现有的1根28m高排气筒P6-2排放。 发酵车间2种子培养、发酵等废气经在建“碱吸收+水喷淋+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依托在建的1根28m高排气筒P6-4排放。 纯化、精制废气经在建“碱吸收+水喷淋+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依托在建的1根15m高排气筒P17-1排放。 乙醇回收装置产生的废气经“喷淋塔水洗”装置处理后由现有的1根15m高的排气筒P31排放。 罐区氨水、盐酸、乙醇储罐的呼吸废气,乙醇储罐废气先经二级水喷淋处理,盐酸储罐废气先经碱吸收处理,氨水储罐废气先经酸洗处理后,最终一同进入活性炭装置处理,通过现有1根20m高的排气筒P5排放。 ****处理站废气整体收集后由现有“酸洗+碱洗+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经现有1根27m高的排气筒P3排放。 项目生产废水收集后****处理站处理;处理后的污水经厂区废水总排口DW001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发酵车间2配料罐投料粉尘经烧结板除尘器处理后,由原有的1根28m高排气筒P6-2排放。 发酵车间2种子培养、发酵等废气经“碱吸收+水喷淋+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依托已建成的1根28m高排气筒P6-4排放。 纯化、精制废气经“碱吸收+水喷淋+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依托已建成的1根28m高排气筒P17-1排放。 乙醇回收装置产生的废气经“喷淋塔水洗”装置处理后由原有的1根15m高的排气筒P31排放。 罐区氨水、盐酸、乙醇储罐的呼吸废气,乙醇储罐废气先经二级水喷淋处理,盐酸储罐废气先经碱吸收处理,氨水储罐废气先经酸洗处理后,最终一同进入活性炭装置处理,通过原有1根20m高的排气筒P5排放。 ****处理站废气整体收集后由现有“酸洗+碱洗+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经原有1根27m高的排气筒P3排放。 项目生产废水收集后****处理站处理,处理后的污水经厂区废水总排口DW001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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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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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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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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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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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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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