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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已依法受理了下列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重新申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等的相关规定,现将申请事项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2025年7月10日—7月16日
告知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对以下申请事项持有意见,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我局反映或提出书面意见。
承办单位:****
电话:0830—****912
办公地址:泸****花园路92号
| 序 号 | 受理时间 | 申请单位 | 注册地址 | 法定 代表人 | 申请许可事项 | |
| 申请内容 | 种类和范围 | |||||
| 1 | 2025.7.10 | **** | **省**市**玄滩镇东大街35号 | 屈正蓉 | 重新申领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