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
各相关权利人: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划拨决定书》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版)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为盘活土地资产,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无偿收回宗地编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位于**县郭家店镇**路与**街交汇处南侧,面积24725平方米,原用地单位******公司。用途公用设施。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222024A000027。
本公告期限为七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与公告收回地块有关的抵押查封等事宜,全部由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与此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者,请于本公告期满前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以本公告作为告知依据,依法无偿收回宗地编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特此公告
****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