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隆市监行处〔2025〕0095号
案 件 名 称
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高山青笋案
违法主体名称
****
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524MA4R59KK14
经营者
刘**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5年5月27日,我局在****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到核查处置任务,2025年4月21****管理局委托******检测中心对当事人2025年4月6日生产销售给******商行的高山青笋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该批次高山青笋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27日我局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4********751158)和检验报告编号(N0:S****90678)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5年4月6 日生产的高山青笋抽样基数为400包,抽取样品12包,剩余388包。该批高山青笋系当事人从四****农场购进,共购进4000斤,购进价8.5元/斤,出厂价格为120元/件,6元/包。涉及货值金额2400元,涉及违法所得72元,收到检验报告后该批高山青笋未销售。2025年5月27日我局告知当事人将该批未销售的高山青笋全部召回做销毁处理。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元;2、处罚款8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捌仟零柒拾贰元整(¥807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机关名称和日期
****管理局(**县****执法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