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好菇粮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高山青笋案

审批
湖南-邵阳-隆回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10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高山青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隆市监行处〔2025〕0095号

案 件 名 称

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高山青笋案

违法主体名称

****

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524MA4R59KK14

经营者

刘**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5年5月27日,我局在****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到核查处置任务,2025年4月21****管理局委托******检测中心对当事人2025年4月6日生产销售给******商行的高山青笋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该批次高山青笋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27日我局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4********751158)和检验报告编号(N0:S****90678)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5年4月6 日生产的高山青笋抽样基数为400包,抽取样品12包,剩余388包。该批高山青笋系当事人从四****农场购进,共购进4000斤,购进价8.5元/斤,出厂价格为120元/件,6元/包。涉及货值金额2400元,涉及违法所得72元,收到检验报告后该批高山青笋未销售。2025年5月27日我局告知当事人将该批未销售的高山青笋全部召回做销毁处理。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元;2、处罚款8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捌仟零柒拾贰元整(¥807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机关名称和日期

****管理局(**县****执法局)

2025年6月18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食品药品监管
一级事项 行政处罚 二级事项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公开主体 ****管理局(**县****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