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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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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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意见(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广场原“星空茶饮店”建筑物所有者: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广场原“星空茶饮店”建筑物所有者在******体育中心西广场实施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体育中心西广场擅自搭建1处单体建筑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自然**部门违建认定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局认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限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体育中心西广场的违法建筑。

按照有关程序,正式对你(单位)作出上述决定前,我局需向你(单位)告知该拟处理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理意见(听证)告知书》(湛坡城综执处告字(2025)****007号),但因该建筑物长期处于废弃状态,案件调查过程中始终无人认领,我局无法确定该违法建筑所有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意见(听证)告知书》(湛坡城综执处告字(2025)****007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行政处理意见(听证)告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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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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