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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621MA9GRDUR2U | 建设单位法人:李阳 |
| 李阳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 |
| ******开发区**路与**大道交叉口东北角1号 |
| 年产1800吨片式散热器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7-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899-C3899-其他未列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 ****开发区**路与**大道交叉口东北角1号 |
| 经度:114.55817 纬度: 35.69487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8-30 |
| 鹤浚环监表〔2024〕2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621MA9GRDUR2U001X |
| 2024-07-0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500 |
| 24.5 | 运营单位名称:**** |
| ****0621MA9GRDUR2U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621MA9GRDUR2U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 ****0400MA9FAAKY4M | 竣工时间:2024-05-1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6-0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7-0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生态环境公示网 |
| 项目性质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性质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
| 未发生变动,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1800吨片式散热器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1800吨片式散热器 |
| 未发生变动,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外购DC01冷卷、钢管、圆钢、扁钢等原料-机加工(滚压、剪裁、切割)-焊接、组装-抛丸-喷塑-固化-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外购DC01冷卷、钢管、圆钢、扁钢等原料-机加工(滚压、剪裁、切割)-焊接、组装-抛丸-喷塑-固化-成品 |
| 未发生变动,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气:剪载及切割工序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焊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收集后的废气共用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塑废气经负压收集由自带的滤芯回收装置回收过滤与抛丸工序废气共用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 高排气简(DA002)排放;处理后的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及《**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指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通用行业其他工序的颗粒物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固化废气经收集后,引至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 高排气筒(DA003)排放,处理后的题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排放应满足**省地方标准《工业炉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要求及《**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通用行业中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炉-燃气的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经排放应满足**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表1、表2、《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及《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 号)工业涂装A级相关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公司****处理厂。 3、嗓声:采取有效隔音、降嗓措施,确保厂界嗓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生活垃投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金属边角料、废塑粉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材、废钢丸分类集中收集后外售;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等危险度物暂存于危度暂存问,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气:项目剪裁、切割工序采用激光切割的方式基本无烟尘产生,焊接工序设置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喷塑、抛丸均位于密闭的房间内,采用负压收集,喷塑废气经自带的滤芯回收装置回收过滤后的废气进入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进入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处理后的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速率、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及《**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通用行业其他工序的颗粒物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安装低氮燃烧器,固化废气经收集后,引至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处理后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SO2、NOX均能满足**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要求(颗粒物30mg/m3、SO2200mg/m3、NOX300mg/m3)及《**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通用行业中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燃气的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SO235mg/m3、NOX50mg/m3),固化工序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能都满足**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表1、表2、《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及《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2020 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 号)工业涂装A级相关要求。 无组织废气采取车间密闭,产生废气的工序均采取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以减少无组织排放。能够满足**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公司****处理厂。 3、嗓声:采取有效隔音、降嗓措施,确保厂界嗓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项目废金属边角料、废焊材、焊渣、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废塑粉包装袋、废钢丸收集后一般固废间暂存间定期外售;废无汞UV灯管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项目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和废油桶在厂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及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 发生变化的地方为剪裁工序、切割工序采用激光切割的方式,粉尘产生量较小,不再设置袋式除尘器,焊接烟尘不具备固定工位的条件,采用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403 | 0.0403 | 0 | 0 | 0.04 | 0.04 | |
| 0 | 0.004 | 0.004 | 0 | 0 | 0.004 | 0.0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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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048 | 0.0048 | 0 | 0 | 0.005 | 0.005 | / |
| 0 | 0.0112 | 0.0112 | 0 | 0 | 0.011 | 0.011 | / |
| 0 | 0.4627 | 0.4627 | 0 | 0 | 0.463 | 0.463 | / |
| 0 | 0.0137 | 0.0137 | 0 | 0 | 0.014 | 0.014 | / |
| 1 | 喷塑及抛丸工序采用滤芯回收装置+袋式除尘器处理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及《**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通用行业其他工序的颗粒物限值要求 | 喷塑废气经自带的滤芯回收装置回收过滤后的废气进入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进入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 项目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8.5mg/m3 | |
| 2 | 固化间采用低氮燃烧+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通用行业中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燃气的限值要求、**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表1、表2、《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及《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2020 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 号)工业涂装A级相关要求。 | 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安装低氮燃烧器,固化废气经收集后,引至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 项目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8.5mg/m3;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196mg/m3,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2.8mg/m3,去除率为88.1%;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1.12mg/m3,厂房外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1.48mg/m3,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mg/m3 |
| 1 | 厂区机加工设备采用基础减震+厂房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采用基础减震+厂房隔声 | 厂界昼间噪声值范围为48~53dB(A)、夜间噪声值为44dB(A) |
| 1 | 生活垃投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金属边角料、废塑粉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材、废钢丸分类集中收集后外售;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等危险度物暂存于危度暂存问,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 生活垃投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金属边角料、废塑粉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材、废钢丸分类集中收集后外售;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等危险度物暂存于危度暂存问,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
|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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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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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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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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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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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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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