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区土地征收预公告〔2025〕8号),拟征收建设镇重滩村第11村民小组、建设镇**村第3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市2025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十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人民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市2025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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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7日
‘’附件
**市2025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建设镇****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1.0813公顷。其中,农用地1.0813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建设****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0.0394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4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市2025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自****公司迁建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标准按《****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自府函〔2023〕169号)执行。重滩村、**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08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5400元/亩。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的通知》(自府规〔2025〕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自府函〔2024〕161号)执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的通知》(自府规〔2025〕3号)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12人,其中,建设镇****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11人,拟通过社保安置11人;建设****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1人,拟通过社保方式安置1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执行;安置人员中劳动力保障按****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发〔2004〕6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