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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清单-行政许可(11项) |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行使层级 | |
| 项目 | 子项 | |||||
| 1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政府****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第七条 省、自治区、****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 州及县 | |
| 2 | 行政许可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据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家标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第十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第二十四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 **** | 州及县 | |
| 3 | 行政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备案。****政府****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五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管理部门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效。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 **** | 州及县 | |
| 4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部分下放,将除跨州、市长输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权限下放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 | 州及县 | |
| 5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0号公布,质检总局令第140号修正)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序号:12;职业资格名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实施部门(单位):****管理部门。《****办公厅关于公布**省州级及以下政务服务事项(2020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6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行使层级为州、****管理部门。 | **** | 州及县 | |
| 6 | 行政许可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中华人民**国计量法》 第六条:“****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即计量标准器具),须向与****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五条****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总局主持考核;地(市)、****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部门主持考核;****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管理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登记****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 **** | 州及县 | |
| 7 | 行政许可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中华人民**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授权应****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的授权,****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 **** | 州及县 | |
| 8 | 行政许可 | 企业登记注册 | 《****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机关分****公司****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公司****公司。法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司****公司登记事项,****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 ****公司,****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机关提出申请,****公司章程、****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五条 ****管理部门主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政府****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总局主管**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县级****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第四条 ****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司,****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公司的登****机关负责;****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机关负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机关承担,****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总局或者其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附件:****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7项)“11.内资企业核准登记 将“内资企业核准登记”变更为“内资企业登记”,其项下3个子项名称对应主项变更名称,同时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管辖权限下放至州(市)企业登记部门,将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自然****公司的登记管辖权限下放至州(市)、县(市、****管理部门;20.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县(市、****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同时将主项及其子项的审批权限划分调整为:****管理部****机关审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依法应当由****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管理部门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依法应当由****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管理部门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依法****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管理部门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2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的名称变更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 **** | 州及县 | |
| 9 | 行政许可 |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 《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 **** | 州及县 | |
| 10 | 行政许可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第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 **** | 州及县 | |
| 11 | 行政许可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部门规章:《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规范性文件:《****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76项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省药监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药监部门审批权限。 | **** | 州及县 | |